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95號
MLDV,100,補,595,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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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陳碧蕙
被   告 翁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5,0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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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