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邱仕寶
邱來興
邱仕奇
邱仕朝
被 告 陳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於苗栗縣公館
鄉○○段984、985地號土地通行同段986 地號土地後,原告土地
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
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