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被 告 天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銅鑼鄉○○村○○街3 號之房屋
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經查原告所提出之苗栗
縣政府稅務局總局100 年房屋稅繳款書,該房屋價值為新臺幣(
下同)1,459,400 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所積欠之民國100 年5 月
1 日起至8 月10日之租金共72,1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54,0
75元3 月+54,075元÷30日×10日)-押租保證金108,150 元
=180,250 元-108,150 元=7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規定,應與上述之房屋價額合併計算。另原告其餘請
求損害賠償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31,
500 元【計算式:1,459,400 元+72,100元=1,531,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