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9號
MLDV,100,家訴,9,201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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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蘇玉珍
      蘇玉燕
      蘇志強
      蘇潔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賴秀雲
            6號2樓
原   告 李松倫
            7號5樓
      李松哲
            8號4樓之1
      李芝君
            8號4樓之1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銘華
            16巷28弄11號
被   告 蘇貴華
            巷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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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