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蘇玉珍
蘇玉燕
蘇志強
蘇潔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賴秀雲
6號2樓
原 告 李松倫
7號5樓
李松哲
8號4樓之1
李芝君
8號4樓之1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銘華
16巷28弄11號
被 告 蘇貴華
巷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