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
債 權 人 曹書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雅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簽約書,其契約當事人為「威帝美髮集團」,
非本件債權人,請提出威帝美髮集團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及
商業登記抄本,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資?如為合夥
,應具狀更正列債權人為威帝美髮集團,並以其負責人為法
定代理人;如為獨資,應更正列債權人為威帝美髮集團即○
○○(獨資商號負責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