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交簡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聰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聰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靜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960號
被 告 郭聰仁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路48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聰仁前於民國91年、97年間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其中有期徒 刑4月確定部分於97年8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10 0年7月2日上午7時許起,其在新竹市香山區虎林國小附近某 處飲用保力達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 牌號碼GR3-828號重型機車返回苗栗縣竹南鎮○○路488號 住處後,再騎乘該機車外出。同日上午10時51分許,其行經 同鎮○○路124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測得其呼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1.0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郭聰仁犯行堪予認定:
㈠被告郭聰仁於警詢及偵查之陳述(酒後騎乘機車部分)。 ㈡酒精濃度檢測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 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
二、核被告郭聰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基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文彰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