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0年度,17號
MLDM,100,聲判,17,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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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 玲
被   告 洪千萬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567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及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委 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程 序始稱合法。另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關於上開規 定之立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3 項之 規定,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 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 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盛玲)以被告洪千萬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向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3504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 服,聲請再議,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 100 年8 月22日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567號認再議無理由 而為駁回之處分,且聲請人已於100 年8 月26日接受該處分 書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 350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 年 度上聲議字第156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若不服上開駁回之處分 ,自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 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始為合法。惟查,本件聲請人雖業 於100 年9 月5 日具狀提起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本院於同 年9 月7 日收狀),然其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此 有聲請人所提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1 份及本院附於其上之 收文戳記1 枚在卷可憑,足見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



不符「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之程序要件甚明;而揆之上開 說明,此項程序欠缺,又非得補正之事項,是其聲請自不合 法,應逕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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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