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8號
HLDV,100,消債更,18,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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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朱安妤即朱秋花即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安妤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 為新台幣(下同)1,146,108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緣於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 權金融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聲 請協商,達成分120期,利率9.88%,每期還款17,810元之協 議。然而聲請人平均收入約33,500元,尚有母親及子女須扶 養,扣除本人及扶養支出後實無能力再負擔協商還款金額17 ,810元,而當時為了償還協商金額,聲請人每月向親友借款 8,000元,償還協商金額1年後,因本人已借不到金額故而毀 諾。為此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本院准予更生之理由如下:
㈠聲請人曾於95年10月19日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自95年11月 起,分120期,利率9.88%,每月10日清償17,810元,後於96 年12月10日毀諾,業據聯邦銀行陳報在卷(頁31至39)。 ㈡查聲請人於95年9 月聲請協商時所出具之收入證明切結書載 稱其每月收入為34,000元(頁35),但聲請人現無固定職, 經調取聲請人勞工保險資料可知,聲請人於96、97、98年間 ,陸續以財團法人即台灣聖教會總會原住民教會、花蓮縣各 業工人聯合職業工會、有限責任花蓮縣原住民第二照顧服務 勞動合作社等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至98年4月6日退保 迄今(頁45至50)。另依聲請人提出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頁17、27),聲 請人99年度所得僅191,500 元(頁26),名下財產雖有花蓮



市○○段580地號土地1筆面積5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 ,500元/ 平方公尺,價值91萬元,惟為其與未成年子女現住 之民樂二街5巷5-1號房屋坐落基地(房屋係聲請人母親潘銀 妹所有),並為聯邦銀行假扣押中,難以換價清償債務,此 外聲請人僅有2000年份車輛1部,並無價值。 ㈢次查,聲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3 人,長子賴偉皓(82年11月 21日出生)為父親賴俊傑所監護、長女賴偉婕、次女賴偉婷 (均84年2月5日出生)則由聲請人監護,此有戶籍謄本可稽 (頁29、30)。而上開未成年子女3 人名下均無財產,未成 年子賴偉皓無所得,未成年女賴偉婷、賴偉婕則於99年間有 所得各為32,376、33,298元,惟此仍不敷其等生活所需,亦 有聲請人提出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可按(頁18至23)。
㈢而聲請人所負債務計為1,146,108元(頁6),以聲請人99年 度所得191,500元,平均月所得15,958 元而言,顯無依95年 間協商內容履行分期還款之能力,遑論聲請人所得扣除其本 人生活開銷及子女扶養等費用後已無餘額。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因無固定職,所領薪資大幅減少,唯一有 價值之土地為其現住房屋坐落基地,亦難以換價,縱加以出 售亦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此外,本件又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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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