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97號
債 權 人 莊明春
債 務 人 彭金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 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 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 年九月二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釋 明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證據,該通知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 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