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21號
HLDM,100,聲,521,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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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雲貴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雲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雲貴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 於民國100年 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於 98年 7月28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以100年8月26日 法授矯字第1000121009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9 月12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17日,此有 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 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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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