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28號
HLDM,100,交附民,28,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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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林作洲
被   告 裘得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裘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 判決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華
法官 吳育汝
法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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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