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8年度,1號
TTDV,98,重國,1,201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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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謝陳金即金帥旅社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謝志昌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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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