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洪偉榮
相 對 人 黃健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 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黃健倩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 81巷35號4樓,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