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47號
TTDV,100,司促,3947,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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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胡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066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40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066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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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