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50號
TTDV,100,司促,3850,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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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楊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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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