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2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石坑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春
債 務 人 高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柒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