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68號
TTDV,100,司促,3768,2011090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楊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100年9月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1,341元
   未給付,其中54,635元為消費款;23,833元為循環利息;
   2,8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54,635元    │ 100年9月4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