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23號
TTDV,100,司促,3723,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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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2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債 務 人 許却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捌元及新臺幣陸拾元
  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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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