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94號
TTDV,100,司促,3694,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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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9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曾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8,213元。(二)利息計算:1依約
  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3,312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78,213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自98年2月10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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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