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408號
TPHM,91,上易,408,200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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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0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五號,中華民國九
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
第六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 九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而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 判決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八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任職設 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一四六號二樓總威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總威公司)擔任行政管理經理,負責該公司受託大樓管理業務之督導及代收款項 事務,為從事上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 八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止,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將其向總威公司 客戶大湖第凡內社區管理委員會、大順小財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凱旋科技大 樓、美麗心殿管理委員會,收取如附表所示總計新台幣(下同)八十四萬零十七 元,該款原應由總威公司代收取後,再匯入各該管理委員會管理帳戶支付各項管 理費用,甲○○未匯入該等帳戶內,先後多次將上開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易持 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於八十九年六月間,總威公司因發覺代收取之管理 費用,甲○○並未依規定繳回,始查悉前情。
二、案經總威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總威公司之代表人 楊爾春於偵查中及原審指訴被告侵占之情節相符(關於被告侵占之金額,楊爾春 在原審有所更正),並經證人即美麗心殿管理委員會前主任委員趙潤海、大順小 財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黃基墉、凱旋科技大樓管理總幹事許桂通、大湖 第凡內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許秀榮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屬實,復有收據、被告 業務侵占一覽表附卷可稽。其中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告業務侵占一覽表雖記載被告 侵占金額為一百十四萬八千二百十七元,惟查公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稱:「因 起訴書所載侵占的業務金額有誤,更正的金額與審判長所製附表金額相同」等語 (見原審卷第一0六頁),如附表所示侵占之金額,亦經告訴人總威公司之代表 人楊爾春、證人許秀榮黃基墉許桂通就卷附之收據詳加核對無訛(見原審卷 第十七、十八、七十二、七十四、七十五頁;他字卷第三至二十四頁),且為被 告所承認,則被告侵占之金額係如附表所示總計八十四萬零十七元,而非起訴書 原所載之一百十四萬八千二百十七元(公訴人於原審業已當庭更正),合予敘明 。經查被告自白之內容,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犯行, 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



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曾於八十四年間因犯 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四 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而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判決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八月六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稽,其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損害,其侵占金額八十四萬零十七元,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 訴意旨以其有賠償之誠意,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受害大廈名稱 │遭侵占金額(新台幣)│ 時 間 │ 地 點 │
├──┼───────┼──────────┼───────┼─────┤
│一、│大湖第凡內社區│每月各八萬九千九百二│八十九年一月、│上開社區大│
│ │管理委員會 │十五元管理費共四月及│三月、四月、五│樓內 │
│ │ │打字費六百四十八元,│月 │ │
│ │ │總計三十六萬零三百四│ │ │
│ │ │十八元 │ │ │
├──┼───────┼──────────┼───────┼─────┤
│二、│大順小財神公寓│八十八年十月份管理費│八十八年十一月│上開大樓內│




│ │大廈管理委員會│二萬五千八百五十元;│十六日、八十九│ │
│ │ │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年二月十九日 │ │
│ │ │九年一月份之管理費共│ │ │
│ │ │三萬四千二百五十五元│ │ │
│ │ │,總計六萬零一百零五│ │ │
│ │ │元 │ │ │
├──┼───────┼──────────┼───────┼─────┤
│三、│凱旋科技大樓 │八十九年一月份之管理│八十九年一月二│上開大樓內│
│ │ │費總計二十萬四千七百│十七日 │ │
│ │ │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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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麗心殿管理委│八十八年七月份管理費│八十八年七月至│上開大樓內│
│ │員會 │一萬一千六百元;八十│九月間,分次收│ │
│ │ │八年八月份管理費十九│取 │ │
│ │ │萬八千四百三十四元;│ │ │
│ │ │八十八年九月管理費四│ │ │
│ │ │千七百八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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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威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