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 告 楊錦郎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 蔡麗珠律師 謝凱傑律師被 告 葉忠坤 張葉滿訴訟代理人 王文松被 告 黃珮筠 楊健豪兼訴訟代理人 楊健良被 告 楊佳怡訴訟代理人 吳淑惠 楊信生被 告 吳壽榮訴訟代理人 吳素華被 告 王耀興兼訴訟代理人 楊榮濱被 告 林永春訴訟代理人 張卉君被 告 吳秋雲 李國華 李吳淑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被 告 郭慧萍 黃孟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被 告 陳緯綸即陳重光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陳慧儒訴訟代理人 陳雅雄被 告 鄭志偉 周舒萍 林佩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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