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06號
TNDV,99,重訴,206,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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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楊錦郎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
       蔡麗珠律師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葉忠坤
       張葉滿
訴訟代理人  王文松
被   告  黃珮筠
       楊健豪
兼訴訟代理人 楊健良
被   告  楊佳怡
訴訟代理人  吳淑惠
       楊信生
被   告  吳壽榮
訴訟代理人  吳素華
被   告  王耀興
兼訴訟代理人 楊榮濱
被   告  林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卉君
被   告  吳秋雲
       李國華
       李吳淑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郭慧萍
       黃孟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被   告  陳緯綸即陳重光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陳慧儒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雄
被   告  鄭志偉
       周舒萍
       林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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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