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0號
TNDV,99,訴,60,2011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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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沈勝智即陳文欽之.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顏正智兼原共有人.
訴訟代理人 顏同化
      顏正德
被   告 黃鐘德
被   告 陳居財
      吳徐彩蓮
訴訟代理人 蘇耀卿
被   告 陳冬松
訴訟代理人 陳莊錦治
被   告 張輝雄
被   告 黃如玉
被告兼上列
一人之訴訟
代 理 人 許蔡志成
被   告 鄭啟煌
被   告 陳昱
被   告 陳昱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林樹根律師
被   告 吳宜展
被   告 邱頂陽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被   告 邱學勤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許碧珍
被   告 曾健德
被   告 蘇黃娃
被   告 蘇景雲
被告兼上列
三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惠雪
被   告 蔡李麥
被   告 陳耀宗
被   告 林坤田
被   告 林奇玄
被   告 周盧桂英(即周串之繼承人)
被   告 周清林(即周串之繼承人)
被   告 周保壽(即周串之繼承人)
被   告 葉周素娥(即周串之繼承人)
被   告 周美鳳(即周串之繼承人)
            號
被   告 陳瑞福(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瑞卿(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水麗(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瑞鐘(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陳錦桂(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沈勝智之地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載之地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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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