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沈勝智即陳文欽之.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顏正智兼原共有人.訴訟代理人 顏同化 顏正德被 告 黃鐘德被 告 陳居財 吳徐彩蓮訴訟代理人 蘇耀卿被 告 陳冬松訴訟代理人 陳莊錦治被 告 張輝雄被 告 黃如玉被告兼上列一人之訴訟代 理 人 許蔡志成被 告 鄭啟煌被 告 陳昱被 告 陳昱妤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林樹根律師被 告 吳宜展被 告 邱頂陽 樓之1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被 告 邱學勤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許碧珍被 告 曾健德被 告 蘇黃娃被 告 蘇景雲被告兼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惠雪被 告 蔡李麥被 告 陳耀宗被 告 林坤田被 告 林奇玄被 告 周盧桂英(即周串之繼承人)被 告 周清林(即周串之繼承人)被 告 周保壽(即周串之繼承人)被 告 葉周素娥(即周串之繼承人)被 告 周美鳳(即周串之繼承人) 號被 告 陳瑞福(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被 告 陳瑞卿(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被 告 陳水麗(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被 告 陳瑞鐘(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被 告 林陳錦桂(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劉志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沈勝智之地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載之地址。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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