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賴春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竇玲玲、連珈華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9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7,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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