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75號
TNDV,100,重訴,175,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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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賴春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竇玲玲連珈華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9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7,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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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