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29號
原 告 盧文章
盧旺麟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被 告 聰億汽車貨運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沈柏霖即沈勇志
王瀅瑄即王惠君
3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車牌號碼八R─0九三(引擎號碼:6HK0-000000、車身號碼:RFMFWR347Y0000000)之貨車一輛為原告盧文章所有。確認車牌號碼八R─三八八(引擎號碼:6M00-000000、車身號碼:000000000)之貨車一輛為原告盧旺麟所有。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盧文章 主張其於民國89年10月26日向訴外人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分公司(下稱國際公司)購買車牌號碼8R-093(引擎號 碼:6HK0-000000、車身號碼:RFMFWR347Y0000000)貨車1 輛,而原告盧旺麟則主張其於90年7月28日向訴外人南捷交 通有限公司(下稱南捷公司)購買車號8R-388(引擎號碼: 6M00-000000、車身號碼:000000000)貨車1輛,均靠行於 被告,故汽車所有人於名義上登記為被告所有,原告主觀上 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 ,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應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車牌號碼8R-093(引擎號碼:6HK0-000000、車身號碼:RFM FWR347Y0000000)貨車1輛為原告盧文章於89年10月26日向 訴外人國際公司所購買,靠行登記於被告名下;車號8R-388 (引擎號碼:6M00-000000、車身號碼:000000000)貨車1 輛為原告盧旺麟於90年7月28日向訴外人南捷公司所購買, 靠行登記於被告名下。嗣被告因經營不善,業已停業,而原 告盧文章、盧旺麟所有上開貨車,因靠行登記於被告名下, 致無法移轉於其他貨運公司靠行登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確認系爭貨車為原告所有。
㈡又兩造當初並未訂立書面之靠行合約,僅將系爭貨車直接登 記於被告名下,然所有之稅金、維修費均係由原告直接拿錢 予被告繳納。
㈢並聲明:
⒈車號8R-093(引擎號碼:6HK0-000000、車身號碼:RFMFW R347Y0000000)貨車1輛為原告盧文章所有。 ⒉車號8R-388(引擎號碼:6M00-000000、車身號碼:00000 0000)貨車1輛為原告盧旺麟所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契約書1 份、汽車貨物完稅照證2紙、原告盧文章存摺交易明細、買 賣契約書1份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使用牌照稅繳 款書、被告靠行貨車之車籍資料、被告通知原告繳納靠行費 與牌照稅、燃料稅等資料為證,互核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 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號8R-093(引擎號碼:6HK0 -000000、車身號碼:RFMFWR347Y0000000)貨車1輛為原告 盧文章所有及車號8R-388(引擎號碼:6M00-000000、車身 號碼:000000000)貨車1輛為原告盧旺麟所有,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 8,15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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