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41號
TNDV,100,訴,441,201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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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錫傳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振廷
      王振村
      王思堯
      王素惠
      王素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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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