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楊祥鑫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被 告 楊德玉
訴訟代理人 楊原江
被 告 楊德清
被 告 楊德炎
被 告 楊德仁
被 告 楊德義
法定代理人 楊陳阿只
被 告 楊永敏
被 告 楊永田
被 告 楊石在
被 告 楊石松
被 告 楊石富
被 告 楊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所附「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後附之附圖。二、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楊石富之地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載 之地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