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8號
TNDV,100,訴,198,2011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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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詠全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精神慰撫金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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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