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
原告 鄭秀雀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子涵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子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2,476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23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2,476元), 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
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