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5,9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1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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