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19號
TNDV,100,補,419,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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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奧利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綏華
上原告與被告奇雅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7
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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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利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雅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