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12號
TNDV,100,補,412,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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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楊淑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314,9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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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