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92號
TNDV,100,補,392,201109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蘇慧玲
      張貽婷
      張嘉之
上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被   告 張碧香
      張筆峰
      徐碧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48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42,073元。【每股108.62元,被
  告張碧香持有500,000股,被告張筆峰持有300,000股,被告
  徐碧珠持有300,000股,股利有119,48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