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蘇慧玲
張貽婷
張嘉之
上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被 告 張碧香
張筆峰
徐碧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48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42,073元。【每股108.62元,被
告張碧香持有500,000股,被告張筆峰持有300,000股,被告
徐碧珠持有300,000股,股利有119,48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