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三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靜蘭
被 告 曾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新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
8,000元(即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0033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2,090,000+1,588,000=3,67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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