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56號
TNDV,100,消債更,56,2011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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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弘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 元, 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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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