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張英豊
相 對 人 莊文助即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全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助即林宜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雖未明文規定 應向何法院聲請,惟應供擔保之原因是否消滅,或已訴訟終 結,涉及實體認定,需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始宜予審酌,故聲 請返還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至提存所所屬法院 僅係供擔保人欲執行之受擔保利益人之財產所在法院,自不 宜為上開審認(最高法院89年度抗字第1672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全力工 程有限公司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度裁全字第78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提供擔保 後,對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全力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假扣 押,並經聲請人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370號擔保提存事件, 提存新臺幣901,000元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 。茲因訴訟終結,聲請人業已催告林宜蔚之遺產管理人限期 行使權利,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全力工程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係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 78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後,對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 、全力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假扣押,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 年度裁全字第78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影本乙份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1370號擔保提存卷查明屬實,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即應向命供 擔保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 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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