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689號
TNDV,100,司聲,689,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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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孫吳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孫吳柳郵寄債權移轉通 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而遭原件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 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 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訟 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 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 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孫吳柳郵寄債權移轉通知之存證信函,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所示,聲請人係向「臺南市○○ 區○○街430 巷33弄22號」之住址為寄送,經以招領逾期為 由退回。然依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現係 設籍於「臺南市○○區○○街267巷37弄7號」,是聲請人既 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住址送達,則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 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 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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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