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367號
TNDV,100,司聲,367,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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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王紹堂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王是作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相對人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關於住址「臺南市○○區○○里○○路○段73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一段6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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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