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403號
TNDV,100,司繼,1403,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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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403號聲 明 人 郭恒妙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號郭玉雯 住同上郭美嬬 住同上張瑋志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00號張旭男 住同上張月眉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弄00號陳怡君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陳怡婷 住同上張廷碩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00號張廷宇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瑋志 住同上朱玉婷 住同上聲 明 人 張綵薰 住同上張睿紘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旭男 住同上羅蕙羚 住同上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 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而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 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 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 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登發(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 市○市區○○里00鄰○○000號),於100年6月7日死亡,聲明人郭 恒妙、郭玉雯郭美嬬張瑋志張旭男張月眉、陳怡君 、陳怡婷、張廷碩張廷宇張綵薰張睿紘為被繼承人之 孫子女、曾孫子女,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
三、經查,聲明人郭恒妙郭玉雯郭美嬬張瑋志張旭男張月眉、陳怡君、陳怡婷、張廷碩張廷宇張綵薰、張睿 紘為被繼承人陳登發之孫子女、曾孫子女,有聲明人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第1順位繼承 人即被繼承人子女張秀琴、張獻文陳玉民、代位繼承人郭 智信並未拋棄繼承,其中張秀琴並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有本院索引卡1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 繼字第1793號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既 如上述,聲明人郭恒妙郭玉雯郭美嬬張瑋志張旭男張月眉、陳怡君、陳怡婷、張廷碩張廷宇張綵薰、張 睿紘尚無繼承被繼承人陳登發遺產之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 必要。從而,本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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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