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494號
TNDV,100,司票,1494,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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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王仁宏即順昌當舖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玉山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林秋月簽發之本票1紙,內 載金額新臺幣6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9年9月30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陳玉山為林秋月之繼承人,為此提 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之發票 人係第三人陳玉郎、林秋月,並非相對人陳玉山,且票據法 第123條僅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則對發票 人之繼承人即不得逕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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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