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489號
TNDV,100,司票,1489,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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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彭惠冠
相 對 人 楊晶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晶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查本件本票 之付款地為:臺北,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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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