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18號
TNDV,100,司拍,318,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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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董振茂
相 對 人 彭紹峯
      彭台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紹峰、彭台鳳於民國①81年10 月3日②81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①1,000 ,000元②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81年11月3日②82年 2月1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 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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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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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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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7│台南市北區大│台南市北│2層樓房 │55│55│11│平│全部 │
│ │ │武街597巷10 │區○○段│鋼筋混凝│.1│.1│0.│方│ │
│ │ │弄3號 │91地號 │土造 │4 │4 │28│公│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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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延平段2525建號 │
│所有權人:相對人彭紹峯彭台鳳應有部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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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