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鄭崑發
相 對 人 杜梅枝
陳國瑞律師即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杜梅枝所有及相對人陳國瑞律師即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 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陳清山及相對人杜梅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66年7月14 日至109年7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 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陳清山及相對人杜梅枝於①79年1月24日②82年1 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00,000元②1,000,000元,約定 借款期限至①94年1月24日②89年12月7日止,詎借款人屆 期未能清償,尚欠本金①699,045元②480,319元及利息、 違約金。又第三人陳清山已於98年5月30日死亡,其全體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 民事裁定選任陳國瑞律師為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 本3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2件、本院家事法庭100年度司 財管字第1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放款歷史明細批次 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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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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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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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南區 ○ ○○段 │2754│雜│7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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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杜梅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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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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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號│ │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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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台南市南區三│台南市南│4層樓房 │40│43│43│25│15│平│全部 │
│ │15│官路222巷31 │區○○段│鋼筋混凝│.6│.8│.8│.2│3.│方│ │
│ │ │號 │2754地號│土造 │0 │0 │0 │0 │40│公│ │
│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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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陳清山已歿,經法院選任陳國瑞律師為遺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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