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張福泰
相 對 人 楠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楠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19,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民國129年5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楠台有限公司於99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 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8月6日止,並簽立本票1紙,詎相對 人屆期即未依約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 票影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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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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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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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19│19│平│鋼筋│62│平│全部 │
│ │7 │民權路2段118│西區本段│鋼筋混凝│18│18│方│混凝│.8│方│ │
│ │ │號6樓 │三小段10│土造 │.5│.5│公│土造│6 │公│ │
│ │ │ │1地號、 │ │4 │4 │尺│ │ │尺│ │
│ │ │ │白金段三│ │ │ │ │ │ │ │ │
│ │ │ │小段121-│ │ │ │ │ │ │ │ │
│ │ │ │2地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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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白金段三小段15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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