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320號
TNDV,100,司促,26320,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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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32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羅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韶鴻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止,自
  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
  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88,080元整,及自一百年七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
  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
  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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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