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8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莊瑞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叁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稱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變更名稱為『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莊瑞騰於民國94年12月間向聲請人借款640萬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18年,利率以機動方式計付,並應
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如有一期未履行,即
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如經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時,除按原訂利率計付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
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之部分則按
原訂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此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定還款,上開借款經聲請人拍賣抵押
物受償後,尚欠本金合計為128,035元整及如上開「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
(四)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借款約定書影本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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