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維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維倜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04
69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
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
,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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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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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24│吳維倜 │自民國096年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96元 │ │07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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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28│吳維倜 │自民國096年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 │421元 │ │08月16日起 │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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