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063號
TNDV,100,司促,26063,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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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維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維倜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04
  69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
  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
  ,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63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24│吳維倜  │自民國096年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96元 │     │07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28│吳維倜  │自民國096年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  │421元  │     │08月16日起 │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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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