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99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春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春永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658269元整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
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599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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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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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春永 │自民國08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50416│ │09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春永 │自民國08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55543│ │09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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