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揚龍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趙國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修琦
右上訴人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蕭揚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劉修琦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揚龍、劉修琦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 行,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七月八日,三個月羈押 期間屆滿,嗣均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 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第三次延長羈押 ,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及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 一年三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分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 別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