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農翔即黃昱淳
債 務 人 卓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農翔即黃昱淳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卓秀娥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099年04月07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0年05
月07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
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
尚結欠本金22,99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
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583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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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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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卓秀娥、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2999 │農翔即黃昱│4月07日起 │ │ │
│ │元 │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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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秀娥、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999 │農翔即黃昱│5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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