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1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黃智玲
債 務 人 陳明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即借款人)霖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
年六月三十日,邀同債務人陳明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以下同)捌佰柒拾伍萬元整,約定於民國八十
八年六月三十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簽立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
壹紙為憑。(證一、二)
㈡詎上開借款到期,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尚積欠聲
請人本金壹佰參拾貳萬捌仟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
人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
謹狀證據﹕證物一、授信約定書影本壹紙。
證物二、借據影本壹紙。
此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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