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124號
TNDV,100,司促,25124,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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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1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黃智玲
債 務 人 陳明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即借款人)霖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
   年六月三十日,邀同債務人陳明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以下同)捌佰柒拾伍萬元整,約定於民國八十
   八年六月三十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簽立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
   壹紙為憑。(證一、二)
  ㈡詎上開借款到期,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尚積欠聲
   請人本金壹佰參拾貳萬捌仟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
   人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
    謹狀證據﹕證物一、授信約定書影本壹紙。
    證物二、借據影本壹紙。
    此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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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